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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起十年禁渔全面启动

时间: 2023-12-29 04:05:04 作者:长江草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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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长江“十年禁渔”即将全面启动:

  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长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的历史性标志性工程。长三角地区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长江口是江海交汇的“咽喉要道”,是国家明确的实行十年禁渔的重要水域。长江口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是长江鱼类以及中华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的索饵场、繁育场、栖息地和洄游通道。

  禁渔成效体现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上海将坚决贯彻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全力做好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在“鱼米之乡”的崇明,“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氛围,已全面营造。

  今天(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主会场,以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市)为分会场举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活动。

  上海市分会场设在复兴岛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码头。长江上海段是长江洄游性鱼类资源和定居性鱼类资源的重要通道和集聚区,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主战场。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意味着长江禁捕退捕进入到形势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工作强度更大的阶段。上海有责任、也有信心承担起长江口水域退捕禁捕管理工作排头兵和主力军的角色。

  下阶段,上海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向长江禁捕,持续保持“江上打、水上查、陆上堵”高压态势,深入打击涉渔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快长三角三省一市协同立法,为长江禁渔长效管理提供指引;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构建长江口禁捕动态远程监管系统,实现长江口水域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巡控;逐步加强督查考核,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同时逐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长江禁渔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高标准交出长江“禁渔令”的上海答卷。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电〔2020〕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专项特许。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逐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宣传教育引导,严格禁渔执法监管,确保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各项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并且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